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第一節法例中未有明文規定者,為下列何種法律原則?(A)公益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