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上之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假處分  
(B) 停止執行  
(C) 假執行  
(D) 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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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38), C(960), D(37), E(0) #26270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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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是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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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上之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假處分✔️
  1. 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298條至第303條。
  2. 針對「金錢給付以外」之請求(如保全處分)或為了防止發生重大損害(如定暫時狀態處分)而設。
  
(B) 停止執行✔️
  1. 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至第119條。
  2. 由於行政訴訟原則上採「執行不停止原則」,為避免行政處分執行後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當事人得聲請停止執行。
  
(C) 假執行❌
  1. 「假執行」是民事訴訟法上的制度,是指在給付判決確定前,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先行執行。
  2. 在行政訴訟法中,並無對給付判決宣告「假執行」之制度,行政判決之強制執行通常須待判決「確定」後方得進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若有先行保全之必要,則應透過前述之「假扣押」或「假處分」程序辦理。
  
(D) 假扣押✔️
  1. 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至第297條。
  2. 為了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當事人得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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