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行政訴訟法上之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不包括下列何者?
(A)假處分
(B)停止執行
(C)假執行
(D)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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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344), C(1995), D(131), E(0) #242309
統計: A(63), B(344), C(1995), D(131), E(0) #242309
詳解 (共 4 筆)
#239151
暫時權利保護(又稱「保全程序」)
1. 停止執行
2. 假扣押
3. 假處分
資料來源:http://pa641001.blogspot.com/2009/06/blog-post_07.html
1. 停止執行
| 第 116 條 |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
2. 假扣押
| 第 293 條 |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
3. 假處分
| 第 298 條 |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 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 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
資料來源:http://pa641001.blogspot.com/2009/06/blog-post_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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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203
假執行-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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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648
行政訴訟法上之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假處分✔️
(B) 停止執行✔️
(C) 假執行❌
(D) 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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