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下列事件,何者得提起行政訴訟?
(A)甲因毀損交通號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服警察機關之罰鍰處分
(B)某市工務局因過失誤拆乙所有之合法房屋,請求國家賠償案
(C)公務員某丙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不服記過 2 次之處分
(D)丁申請房屋建築執照,不服主管機關駁回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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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60), C(96), D(1003), E(0) #527535

詳解 (共 8 筆)

#794642

要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須屬公法上之爭議,

即當事人間有具體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或法律上利益之爭議,始得為之。

 

又性質上雖屬公法上之爭議,但立法者基於特殊政策考量,

以法律明定由普通法院審判者,則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之範圍,

有下列幾種:

 

交通違規事件、國 家賠償事件、冤獄賠償事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公務人員懲戒事件、律 師懲戒事件、選舉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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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813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 民事 
罷免爭議、 其他-->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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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915
交通,國賠,冤賠,社維,公懲,律懲,選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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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281
c應該要走申訴、再申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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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730
為什麼c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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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976

(C)公務員某丙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不服記過 2 次之處分

 


公務人員對於被記大過、記過、申誡懲處結果不服,如何請求救濟?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機關作成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及記一大功、記功、嘉獎等獎懲結果,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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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779
交通違規事件應該是走行政訟訴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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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247
C我差點選下去…還好看到題目,他是寫「記過」不是寫「記大過」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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