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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90212

科目: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 年份:109年 | 選擇題數:20 | 申論題數: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選擇題 (20)

5 甲就乙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只有 1 項請求項)提起舉發,其舉發理由及引證資料如下: 
 1.引證 A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2.引證 A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3.引證 B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但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所提之訴願,復經經濟部訴願決定駁回,甲即向 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主張系爭專利應予撤銷之理由為:
 1.引證 A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並另提出附件 X 證明引證 A 之公開日期; 
 2.引證 A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3.引證 A、B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行政訴訟係審查原處分之合法性,應以原處分時之事實、法律及證據為基準,甲於舉發階段 只有提出引證 A、B 兩項證據,不得再於行政訴訟階段提出新證據附件 X,故法院無須審酌附件 X (B)因附件 X 係就同一撤銷理由(新穎性)提出之新證據,法院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 第 1 項規定,予以審酌 (C)雖甲於行政訴訟始提出「引證 A、B 之組合」之主張,但引證 A、引證 B 為原有的舉發證據, 法院本得審酌,並不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 (D)雖甲於舉發程序即已提出引證 A、引證 B,但當時係分別據以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單一 引證),嗣後甲於行政訴訟,就同一撤銷理由(進步性)提出引證 A、B 之組合(引證之組合), 此即新證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應予審酌
10 乙對甲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提起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舉發不成立之 審定,乙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請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 命智慧局為舉發成立之審定,且就同一撤銷理由提出新證據,法院即依職權命甲獨立參加訴訟。 經法院適當曉諭爭點,並經當事人充分辯論,法院認定該新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可專利性, 而言詞辯論終結時,甲並未向智慧局為更正之申請,則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A)因法院只能審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之適法性,乙僅能提起撤銷訴訟,故法院應為「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均撤銷」之判決 (B)因當事人已就本件爭點充分攻防,甲經判斷後並未向智慧局申請更正,法院既認系爭專利不具 可專利性,即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規定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系爭專利應 予撤銷。」之判決 (C)因當事人已就本件爭點充分攻防,甲本應自行判斷是否向智慧局提出更正之申請,而甲既未申 請更正,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規定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智慧局應就 系爭專利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之判決 (D)雖當事人已就本件爭點充分攻防,但考量甲未向智慧局申請更正,而甲申請更正後,該准否之 結果事涉乙是否提出其他引證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本不具專利要件,因此,本件專利行政訴訟 之事證未明,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款規定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智慧局 應就系爭專利舉發案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判決
20 專利權人甲主張乙侵害其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賠償損 害新臺幣 1 千萬元,由智慧財產法院 A 法官承辦,乙隨即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對 系爭專利提起舉發。 
之後,關於民事訴訟部分,A 法官以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起訴,甲即提起上訴, 由智慧財產法院 B、C 及 D 法官合議審理,並指定 X 技術審查官協助,嗣合議庭並未認定系爭專 利是否無效,而是以乙無侵害專利權之故意為由判決駁回甲之上訴,甲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判決駁回上訴。
 至專利舉發部分,智慧局就系爭專利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甲雖提起訴願,經經濟 部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甲即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 法官 A、B、C 及 D 法官可否再參與本件行政訴訟之審理,以及可否再指定 X 技術審查官協助, 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因 A、B、C 及 D 法官均曾參與涉及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均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自行迴避,以維護甲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B)雖 A、B、C 及 D 法官均曾參與涉及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題旨情形並非 A、B、C 及 D 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C)因 X 技術審查官曾協助 B、C 及 D 法官審理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5 條規定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X 亦應自行迴避 (D)雖 X 技術審查官曾協助 B、C 及 D 法官審理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但因 B、C 及 D 法官並 未認定系爭專利是否無效,故無迴避規定之適用,X 在此情形仍可協助法官審理本件行政訴訟

申論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