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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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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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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特定情形,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 部之廢止,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該特定情形:
(A)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處分,解除條件成就
(B)法規准許廢止
(C)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D)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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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 C(0), D(4), E(0) #2438977
詳解 (共 1 筆)
certifi
B1 · 2021/01/09
#4483236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23條,關於授益處分...
(共 1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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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行政程序法就公法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B)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公法請求權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D)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公法請求權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 行起算
#2438978
3 甲對乙之發明專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乙認有與甲進行相互詢答之必 要,即申請舉行聽證,經甲同意後,智慧局即舉辦聽證,之後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則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已同意舉行聽證,即捨棄救濟之機會,對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不得聲明不服 (B)智慧局依行政程序法訂定之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智慧局依該聽證作業方案舉行聽證作 成舉發審定時,此專利舉發案件即告確定,當事人均不得聲明不服 (C)專利舉發案件之聽證作業為特殊程序,故甲可以選擇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或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本件係本於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程序,甲對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可逕向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
#2438979
4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受益人之信賴不予保護之情形? (A)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B)因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C)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D)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
#2438980
5 甲就乙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只有 1 項請求項)提起舉發,其舉發理由及引證資料如下: 1.引證 A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2.引證 A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3.引證 B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但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所提之訴願,復經經濟部訴願決定駁回,甲即向 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主張系爭專利應予撤銷之理由為: 1.引證 A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並另提出附件 X 證明引證 A 之公開日期; 2.引證 A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3.引證 A、B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行政訴訟係審查原處分之合法性,應以原處分時之事實、法律及證據為基準,甲於舉發階段 只有提出引證 A、B 兩項證據,不得再於行政訴訟階段提出新證據附件 X,故法院無須審酌附件 X (B)因附件 X 係就同一撤銷理由(新穎性)提出之新證據,法院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 第 1 項規定,予以審酌 (C)雖甲於行政訴訟始提出「引證 A、B 之組合」之主張,但引證 A、引證 B 為原有的舉發證據, 法院本得審酌,並不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 (D)雖甲於舉發程序即已提出引證 A、引證 B,但當時係分別據以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單一 引證),嗣後甲於行政訴訟,就同一撤銷理由(進步性)提出引證 A、B 之組合(引證之組合), 此即新證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應予審酌
#2438981
6 下列有關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款所定之行政訴訟事件固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但如 其他行政訴訟與前述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合併起訴時,即應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B)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依其標的之金額多寡,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之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 (C)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3 款所定之強制執行事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辦理,不得由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D)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款所定之行政訴訟事件所為之判 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終審行政法院
#2438982
7 關於專利行政訴訟保全程序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應釋明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 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 (B)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應令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於處分前通知 相對人陳述之特殊情事,並提出確實之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C)聲請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仍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D)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自送達聲請人之日起 20 日內未起訴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2438983
8 關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秘密保持命令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 (B)秘密保持命令經裁定撤銷確定時,失其效力 (C)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確定時,除聲請人及相對人外,就該營業秘密如有其他受秘密保持命 令之人,法院應通知撤銷之意旨 (D)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不得抗告
#2438984
9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之原告甲公司(自然人乙為其代表人)聲請法院命參加人丙提出其內部技 術研發資料(下稱系爭資料),丙主張系爭資料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為此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甲公司始為行政訴訟之當事人,故丙應列甲公司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B)丙所提之聲請狀應載明系爭資料為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並負釋明之責 (C)丙應釋明為避免因系爭資料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丙或第三人基於 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D)如丙之聲請遭駁回,得依法提起抗告
#2438985
10 乙對甲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提起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舉發不成立之 審定,乙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請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 命智慧局為舉發成立之審定,且就同一撤銷理由提出新證據,法院即依職權命甲獨立參加訴訟。 經法院適當曉諭爭點,並經當事人充分辯論,法院認定該新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可專利性, 而言詞辯論終結時,甲並未向智慧局為更正之申請,則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A)因法院只能審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之適法性,乙僅能提起撤銷訴訟,故法院應為「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均撤銷」之判決 (B)因當事人已就本件爭點充分攻防,甲經判斷後並未向智慧局申請更正,法院既認系爭專利不具 可專利性,即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規定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系爭專利應 予撤銷。」之判決 (C)因當事人已就本件爭點充分攻防,甲本應自行判斷是否向智慧局提出更正之申請,而甲既未申 請更正,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規定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智慧局應就 系爭專利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之判決 (D)雖當事人已就本件爭點充分攻防,但考量甲未向智慧局申請更正,而甲申請更正後,該准否之 結果事涉乙是否提出其他引證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本不具專利要件,因此,本件專利行政訴訟 之事證未明,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款規定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智慧局 應就系爭專利舉發案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判決
#2438986
11 關於訴願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212 條至第 219 條之規定 (B)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C)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D)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但受理訴願機關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 間內提出
#243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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