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設備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不符合?
(A) 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21~29cm;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B) 小便器:高度不得高過50cm,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設施。
(C) 水龍頭:間距至少40cm,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24cm;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27cm。
(D) 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50cm;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60cm。洗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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