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設備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不符合?
(A) 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21~29cm;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B) 小便器:高度不得高過50cm,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設施。
(C) 水龍頭:間距至少40cm,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24cm;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27cm。
(D) 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50cm;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60cm。洗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44), B(1630), C(637), D(281), E(1) #349493
統計: A(544), B(1630), C(637), D(281), E(1) #349493
詳解 (共 7 筆)
#370664
(二)小便器:高度不得逾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設施。
61
16
#371396
第二十四條 衛生設備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一)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29
0
#1304552
| 名 稱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
| ||||
9
0
#370424
(C)的內容是對的,是三分之二
4
0
#371340
選項A,大便器不是應該以蹲式為原則嗎??
3
0
#369583
是3分之一還是三分之二呢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