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B) 勞動契約之人員,其期間未滿三個月者,由幼兒園或學校自行辦理,得免經公開甄選
(C) 甄選,至少應就筆試、口試、試教及實作,擇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
(D) 進用人員應接受平時、年終、專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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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4), B(523), C(166), D(273), E(0) #349494

詳解 (共 3 筆)

#371016

a沒有教師,教師是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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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567
名  稱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立幼兒園 (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附設幼兒園,於本法施 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本法施行前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契約進用之人員,得繼續原契約。但 原從事幼兒教保服務之人員,未具本法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繼 續從事幼兒教保服務,幼兒園或學校應將其調整至適當職務,仍不能勝任 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契約。 第一項契約進用人員,應符合本法各類人員資格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應具擬任工作所需之相關知能。
第 4 條 契約進用人員依相關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期間,或因前條甄選作業尚未完 成期間,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其原有職務 ;其契約期間應至契約進用人員回任或到任為止。 前項因前條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所進用之定期勞動契約人員,其契約期 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其期間未滿三個月者,由幼兒園或學校 自行辦理,得免經公開甄選;三個月以上者,由幼兒園或學校公開甄選, 並免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 7 條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甄選,至少應就筆試、口試、試教及實作,擇二種 以上方式綜合考評。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以外之其他契約進用人員,其甄選方式,得採筆試、 口試或實作之一種方式辦理。 第一項人員甄選時,得就具備一定期間以上之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教保服 務經驗者,酌予加分,並明定於甄選簡章。 前項一定期間以上之教保服務經驗,及酌予加分之限制規定,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第二項鄉(鎮、市)立幼兒園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為推動族語 、歷史及文化教育之需,於辦理第一項人員甄選時,得就經行政院原住民 族委員會族語認證通過並有證明文件者,酌予加分,並不超過總得分之百 分之十,且應明定於甄選簡章。
第 14 條 契約進用人員應接受考核;其考核類別如下: 一、平時考核:應就平時之工作、操行、敬業精神、工作成效、出勤紀錄 等項目考核,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予記錄,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 二、年終考核:應就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專業知能、出勤紀 錄、獎懲情形、完成本法規定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綜合 考核。 三、專案考核:契約進用人員有重大違失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受刑事處分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時,應辦 理專案考核。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 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一款平時考核及第二款年終考核之細目,鄉(鎮、市)立幼兒園 應報鄉(鎮、市)公所備查;其餘幼兒園應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備查。 契約進用人員有第十六條各款所定情形者,直屬主管應與其面談,就園務 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 平時考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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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9568
A也沒說明是不是代理教師呀~也可能是進用...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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