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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被告在台北市殺人,棄屍於桃園市,殺人與遺棄屍體兩罪為牽連犯,則下列關於管轄權之敘述,何者為是?
(A)牽連犯從一重以殺人罪處斷,故只應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B)遺棄屍體為牽連犯之結果地,故只應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C)台北與桃園兩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D)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案件,應以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20)
第 6 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 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20)
第 4 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 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3F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研二上 (2017/05/25)

第5條(土地管轄)
案件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72年臺上5894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

被告在台北市殺人,棄屍於桃園市,殺人與遺棄屍體兩罪為牽連犯,則下列關於管轄權之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