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台北市殺人,棄屍於桃園市,殺人與遺棄屍體兩罪為牽連犯,則下列關於管轄權之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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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20)
第 6 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 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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