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貳、 選擇題—複選題 6 題(每題 2.5 分,全部答對才給分,答錯不倒扣;未作答者, 不予計分)
21.下列何者是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約定事項?
(A) 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B)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C) 教師、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等之勞工不得罷工
(D) 爭議行為期間,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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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239), C(124), D(248), E(4) #1988952

詳解 (共 2 筆)

#4089615

54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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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5374
(A)勞資爭議處理法5條 2項  權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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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69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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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6條 「爭議行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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