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何者之任命,須經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A)行政院院長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C)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D)主計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 B(708), C(243), D(190), E(8) #175229

詳解 (共 10 筆)

#455117

這題目是100年初等考試(人事行政)的
當時的選項B是正確的

但是
100年11月14日,又公布了「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以現在來講的話,答案應該是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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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883
(D)主計長:行政院院長提名>總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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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07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等上述人員是由總統提名,須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通過才能任命

而訂定在相關法律的其他政府首長還有: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立法院依據政黨席次比例組成審查委員會,遴選出法定委員後,以咨文送請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2.新通過的還增加了立法院對總統提名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行使同意權方可任命的規定。


基本上,總統在憲法上有任免文武百官的法定職權。

依照大法官釋字三五七號解釋,審計長是事務官,有任期保障。不屬於政務官的範疇。主計長為行政院長任命的內閣成員之一,屬於政務官。

憲法
第 56 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人選,依各政黨(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總共十八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

行政院院長應於七日內依審查會通過同意之名單提名,並送立法院同意後即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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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7311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要對下列人員行使同意權: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等。

另外依據相關法律,對檢察總長、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 委員也要行使同意權。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其他關法律規定,所有經總統提名的人員,必須通過全體出席立法委員的二分之ㄧ以上同意,才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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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 第9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辦理獨立機關委員提名及任命作業要點 第三點:

本院院長(以下簡稱院長)依各該獨立機關組織法規定,決定獨立機關專任或兼任委員被提名人(以下簡稱被提名人)人選後,先交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檢視被提名人法定任命資格。

行政院辦理獨立機關委員提名及任命作業要點 第九點:
被提名人之任命作業,由人事總處依立法院函復結果,簽院辦理派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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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66 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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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982
憲增條文3:行政院院長經總統同意任命之,不須經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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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092
行政院院長不需要立法院同意即可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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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771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4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4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

之任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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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38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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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407

回阿真同學的疑問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7號解釋之
理由書意旨:

其中任期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不受上述行政院總辭之影響,乃屬當然。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D)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因為上述二種委員
均為專任,任期四年,所以不用總辭吧!!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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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656
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院長、副院長。
憲法104條:監察院設審計長。
憲法55條:行政院院長。(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停止憲法第55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委員七人。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委員七人。
答案是: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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