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以下敘述,何者為正確?
(A)公務員請領福利互助金不獲發給,亦可提起行政訴訟
(B)軍人在軍中無論任何事件,均不能向上級長官以外的單位申訴或提請行政訴訟
(C)學生被記申誡,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D)限於因人事處分發生公務員的身分變動時,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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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0), B(23), C(187), D(147), E(1) #148090
統計: A(1020), B(23), C(187), D(147), E(1) #148090
詳解 (共 10 筆)
#151033
(D)限於因人事處分發生公務員的身分變動時,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裡是錯在 不僅僅限於因人事處分發生公務員的身分變動時
例如:退休金 撫恤金 沒領到 或者 調降 都可以 提起 行政爭訟..當然還有 就不列出了
例如:退休金 撫恤金 沒領到 或者 調降 都可以 提起 行政爭訟..當然還有 就不列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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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0486
(A)公務員請領福利互助金不獲發給,應「先」提起「訴願」和「課予義務」訴訟。
公務員請領福利互助金,意指公務員須先請求機關作出「核可」申請之「行政處分」,若機關之處分決定為「拒絕」or「核准金額太少」,不服應「先」提起「訴願」和「課予義務(拒絕申請)」訴訟。
如果公務員已滿意機關作出行政處分之福利互助金額(金額已確定),但事後機關以預算不足,遲遲「不給錢」or 「給的錢不足」(事實行為),不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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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623
對啊!釋字684強調大學在教學、研究及學習享有大學自治之權,受理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行政爭訟,亦應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如果你有寫申論,釋字563、626要注意,563是發生在政大,幫花蓮師範、世新大學解套。
憲法11條之獎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自由,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單位(軍訓室),致侵害大學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教育部)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與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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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639
判斷餘地:受理爭訟事件之機關(教育部)或行政法院應儘量尊重學校之裁量或判斷,「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專業熟知所為之決定」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得予撤銷或變更。也就是說如果學生犯下太嚴重錯誤,例如火燒情敵摩托車、分手後騷擾女學生等,還是要給予學生懲罰,以保障第三者的權利(受教權)。
至於釋字626是發生在警大有關色盲:大學自治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450)、課程設計、研究內容(380)、學力評鑑(563)、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亦包括入學資格在內,俾大學得藉以篩選學生,並發展特色。大學對於入學資格享有自治權,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不生違法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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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727
(A)J312
行政院發布之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或其他機關自行訂定之福利互助有關規定,係各機關為安定公務人員生活之行政目的而實施之法令,並有提供公款予以補助者,具有公法性質。現行司法救濟程序,既採民事訴訟與行政爭訟區分之制度,公務人員退休,依據上述法令規定,請領福利互助金,乃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如遭有關機關拒絕,將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依上開意旨,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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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033
4F的,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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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515
可以釋字382和684作個比較:
釋字382:採Ule二分法:身分關係、管理關係區分標準,適用各級中小學包含公、私立學校,僅得對退學或類此處分提起爭訟。
釋字684:記過申誡、留校察看、讓學生寫悔過書...等人格侵害,還有財產權、言論集會結社等基本權利,學校空間設計、無障礙空間,等影響都可以提出行政爭訟。值得注意的是:學位考試不及格、期末成績評定不及格足以影響學生畢業、學生選課遭到強制退選也可提起行政爭訟,但關於成績判定屬於學業專業之判斷,司法機關應尊重學校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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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109
釋字684號,答案可以選C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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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9303
(A)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 應該是一般給付訴訟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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