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有關受僱者申請育嬰假之適用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A)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
(B)任職滿一年
(C)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D)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逾二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2), B(215), C(33), D(37), E(3) #171507

詳解 (共 7 筆)

#422468
(A)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非育嬰假條件限制
9
0
#969912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89191 

  令修正公布第 41214162338-1  條條文

 第 16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5
0
#2237750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0
#1228678
沒有人數限制 b也錯 要改為6個月
2
1
#1237874
阿摩大大,依照上面兩位大大描述請更正答案(A)(B),謝謝
0
0
#1238492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B
(共 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