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國家在行政法上對於人民應負之責任,主要為國家賠償、損失補償及社會補償等 責任。請問下列關於國家所負責任的類型,哪些相同?
(A)市政府對於夜店消防安全疏於管制,夜店發生大火造成民眾死亡
(B)縣政府為興建科學園區以及附近聯外道路,徵收農民所有的土地
(C)情報人員從事情報工作,在執行勤務期間被敵人發現,入獄多年
(D)公立國中教師對於學生進行性騷擾,導致學生身心受到嚴重創傷
(E)政府未積極規劃防洪工程並興建堤防,致颱風時民眾的工廠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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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28), C(13), D(41), E(78) #444734

詳解 (共 5 筆)

#1161882

損失補償的意義

是國家依據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精神,認為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之目的,合法行使公權力,如導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超過了社會責任所能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的犧牲。

對於這種特別的犧牲,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以填補人民權利被剝奪或權能受限制的損失。

▲損失補償的構成要件

必須是行政機關的合法行為所造成。

人民並無義務犧牲卻遭受特別犧牲。

所受損失與合法行為之間具因果關係。

必須是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

▲       社會補償的意義

人民所受之損失如非屬特別犧牲者,其雖無請求補償之權利,惟國家非不得基於「衡平性」或「合目的性」之考量,而給與人民一定之補償,特別是基於「社會國原則」之精神,國家對於人民所受之若干損失,得主動給予一定之補償,藉以實現社會正義。

類此補償規定可稱之為衡平補償或社會補償。以資與損失補償制度相區別。

社會國原則有時也稱為福利國原則,要求國家必須積極提供人民合乎社會正義的社會安全制度,藉以保障人民能享有一個具人性尊嚴的最低生存條件,實現國家對人民的生存照顧。

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為了保護犯罪被害人及遺屬的權益,促進社會安全。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1條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4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5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三、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A)為國家賠償。(B)為損失補償。(C)情報人員補償之支付規定於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4條,非題幹所述任何一類型。(D)為國家賠償。(E)為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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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018
學生遭受教師性騷擾或性侵害,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臺北縣龍埔國中校長薛春光、永和國小校長吳順火昨天到教育部陳情,主張學生遭教師性侵或性騷擾的案件成立,應以國家賠償取代民事賠償。教育部對此表示,受害學生可依法向學校請求國賠,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提供各類法律諮詢。

 教育部訓委會第三組主任柯今尉表示,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學生遭受教師性侵害,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向學校提出國賠請求,如果學校拒絕賠償或賠償協議不成,還可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至於由政府協助受害學生打官司部分,教育部強調,只要是符合法律扶助法的受扶助對象,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包括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寫等,有關國賠申請書也可利用法務部或教育部網站下載。

 不過,教師性侵學生,為何要由國家賠償?國賠的合理性也引發外界質疑。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國賠的意義主要是在提醒政府重視,並檢視校園安全及行政疏失;國家賠償後,政府仍可向性侵學生的教師提出賠償。花蓮縣曾有學生遭教師性侵,家長提出國賠,並成功獲賠的案例。

 
 臺北縣從九十三年起,共發生三十多起教師性侵或猥褻學生的案件,但調查期間教師立刻脫產,事後家長根本無法得到民事賠償。因此,薛春光等人主張,應先由國家賠償,政府再另外對教師追討款項。
 

 臺北縣教育局主任祕書黃靜怡表示,校園發生教師性侵,如果家長尋求國賠,只要一審確定判賠,縣府就不會上訴,會和家長和解。因為讓受傷的學生多次出庭描述受害經過,對學生是二度傷害。(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69676)

今年(2009) 1月14日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台中市上*國小應為該校教師性侵害學生案件國家賠償新台幣20,021,200元,是司法史上首件教師性侵害學生國家賠償勝訴案例。但是該案卻在 5月5日 遭台中高等法院認定起訴程序不合法,判決學校勝訴,一審判決廢棄,二審訴訟費用(約29萬 元)由原告家庭負擔。 由於本案司法訴訟對於防治校園性侵害具有重大意義,為了本案能繼續司法訴訟,也讓未來遭遇不幸的孩子同樣能享有便捷訴求國家賠償的管 道,本會協助家長召開記者會,說明案情經過與需要協助的理由。公開呼籲社會大眾一人一百支持受害家庭,保護我們最親愛的孩子。(http://tw.myblog.yahoo.com/jw!fVBtz.KBHxGpvwk1_SLamOI-/article?mid=395)

九十六年十月台中市發生校園性侵案,在校長隱匿包庇直到九十七年一月才發現真相,該案狼師被判刑十九年後,家長在人本基金會協助下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儘管台中地院判決學校應賠償四名受害者二千餘萬元,但台中市政府選擇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後,迄今仍在二審法院纏訟 。(http://forum.chinatimes.com/default.aspx?g=posts&t=1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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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123

ADE 國家賠償

B損失補償

國家情報工作法,情報人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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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9151

請問B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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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5096

b--國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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