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對於下列何種公法上之爭議得提起行政訴訟?
(A)憲法爭議事件
(B)交通違規事件
(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件
(D)稅捐爭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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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83), C(46), D(431), E(18) #147163
統計: A(23), B(83), C(46), D(431), E(18) #147163
詳解 (共 6 筆)
#120063
憲法爭議是找大法官解釋
交通違規是聲明異議(沒記錯的話)
公職人員選罷訴訟是民事訴訟
只有稅捐爭訟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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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410
交通案件 由一般法院 受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件 由一般法院受理
憲法爭議 專屬 大法官會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件 由一般法院受理
憲法爭議 專屬 大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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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889
立法院院會於100年11月1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訴訟由二級二審制改成三級二審制,訴訟標的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可前往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進行訴訟,
交通裁決事件也由準用刑事訴訟程序改為行政訴訟程序
所以現在B也是正確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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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52
補充
稅捐爭訟程序:1.申請復查(訴願先行程序)2.訴願3.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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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601
立法院三讀通過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並刪除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並刪除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
第八十七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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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75
修法後BD皆對,請新增選項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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