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00 對於下列何種公法上之爭議得提起行政訴訟?
(A)憲法爭議事件
(B)交通違規事件
(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件
(D)稅捐爭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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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57), C(31), D(152), E(1) #1425306

詳解 (共 3 筆)

#1519311

答案(D)為舊法,請修改答案為複選(B)(D)

第237條之1(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及合併提起非交通裁決事件之處置)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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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026
交通違規事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是公法,沒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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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104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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