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為協助平衡工作與家庭,減少父母親職負擔,目前法律上訂有多項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三日的有薪陪產假
(B)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多二年
(C) 前述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選擇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保險費可遞延三年繳納
(D)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父母雙方可合併申請原投保薪資六成之育嬰津貼,為期各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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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7), B(287), C(174), D(623), E(22) #437470

詳解 (共 7 筆)

#963409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03.12.1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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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5626
(A)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產假、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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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097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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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259
就業保險法
第19條之2(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標準)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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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654
(A)第15條:陪產假5日,薪資照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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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744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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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635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產假、陪產假、安胎假)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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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510286
未解鎖
(A)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產假、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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