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甲男乙女欲結婚,請問下列何種情形,甲乙不得結婚?
(A)甲男曾與乙女之母親結婚,後因不孕而離婚
(B)甲 18 歲,乙 17 歲
(C)甲之祖母與乙之祖母為二親等之親姊妹
(D)甲之父母為丙、丁,乙之父母為戊、己,丙、己各自與前配偶離婚後,丙、己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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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2), B(603), C(1089), D(397), E(74) #303355
統計: A(1252), B(603), C(1089), D(397), E(74) #303355
詳解 (共 10 筆)
#707163
(A)甲與乙母結婚,甲乙是直系姻親,於姻親關係消滅後,甲乙亦不得結婚
(C)甲乙是旁系血親六親等,不得結婚
(D)甲乙是血親配偶的血親,並非§969所稱姻親,故可結婚
(C)甲乙是旁系血親六親等,不得結婚
(D)甲乙是血親配偶的血親,並非§969所稱姻親,故可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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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125
C:甲之祖母與乙之祖母為二親等之親姊妹 →旁系血親6親等
民法
第983條
Ⅰ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Ⅱ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Ⅲ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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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600
| 第 983 條 |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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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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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568
請增加(E)選項 : 教育部公布答A或C者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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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37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d選項甲乙不是姻親,換個角度想就好,ab是夫妻,a之父跟b之母是親家但沒親屬關係,應該是這樣拉,有錯的話,請高手幫忙修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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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59
答A或C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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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38
D為什麼可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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