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複選題
21.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之規定,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下列有關該違反行為之調查、裁處與救濟程序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由警察機關調查
(B)由警察機關處分
(C)由法院裁定
(D)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E)向普通庭抗告
統計: A(2450), B(535), C(2299), D(636), E(2300) #1765511
詳解 (共 10 筆)
社會秩序維護法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四款 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本條款有處罰拘留 為 法院所管轄 拘勒停 警察機關管轄 沒罰申
由(A)警察機關調查 後(C)交由法院簡易庭裁定
不服簡易庭裁處(E)可向普通庭抗告
普通庭抗告所為之裁定不可再提救濟
聲明異議是針對警察機關的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的翌日起5日內經原處分的警察機關向簡易庭提出聲明異議,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裁定不得再提抗告
對於簡易庭的裁定不服則是於裁定書送達的翌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於簡易庭向普通庭提出抗告,
對於普通庭所為的裁定不得再提抗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處拘留
(A)由警察機關調查
(C)由法院裁定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E)向普通庭抗告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
I. 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II.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