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 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依最新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 外」之情形
(B)本罪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並非所問
(C)行為人對於「致人死傷」有否認識,均不影響本罪故意之成立
(D)本罪為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保護義務者遺棄罪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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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 B(728), C(824), D(801), E(12) #687891

詳解 (共 3 筆)

#4303435
101年 - 101年 - 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46 #18446 --1題 本體建議修改為(B)(C)(D),因釋字777號,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 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失其效力。故無過失應不符本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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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285

(C)若對致人死傷具有認識,仍決意要逃逸,已構成殺人或有義務之遺棄罪
(D)肇逃保護的法益,在實務有爭議,有認為旨在保障民事求償權或肇事責任的釐清或民事求償權等不同見解,所以是否遺棄罪的特別規定尚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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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459

個人見解認為本題答案於現行法下應只有單選D(勉強有C)
(B)釋字777作成後,法條又有修改,已明文於185-4Ⅱ針對交通事故發生屬無過失者,亦應論罪,僅是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固B選項於現行法為正確
(C)致人死傷性質在定位上學說與實務有爭議

  • 實務:構成要件說→行為人主觀上須對有人因此死傷具備認識
  • 學說:客觀處罰條件說→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認識在所不問(個人偏好此見解,否則於內傷等外觀無法輕易判別有無受傷之案件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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