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 下列何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A)受輔助宣告之 40 歲的甲
(B)已婚之18 歲的乙
(C)受監護宣告之的 70 歲的丙
(D)19 歲之大學生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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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15), C(100), D(235), E(7) #2134443
統計: A(274), B(15), C(100), D(235), E(7) #2134443
詳解 (共 5 筆)
#5614069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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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8352
二、什麼時候可以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見圖1)
在當事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時候,依照判斷、表達能力的不同,可以分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如果「完全無法進行判斷、表達」,則依照民法第14條[2]聲請監護宣告;
如果只是判斷、表達能力「降低」,但不至於完全喪失,則依照民法第15條之1[3]聲請輔助宣告。
三、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效果
依照民法第15條[4],「監護宣告」會讓當事人變成不能自己進行法律行為的「無行為能力人[5]」,必須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法律行為。
依照民法第15條之2[6],「輔助宣告」會限制當事人做以下行為的時候,必須得到「輔助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
(一)擔任商家、公司或企業的負責人
(二)借錢、為他人作保、贈與以及信託
(三)打官司
(四)與他人和解、調解
(五)不動產、汽車等重要財產的買賣、抵押、出租或借貸
(六)遺產分割、拋棄繼承權以及在遺囑中特別贈與某人財產
(七)其他經家屬或輔助人特別指定禁止的行為
依據當事人判斷能力的不同,可以選擇監護或輔助宣告。
四、誰可以聲請監護、輔助宣告
依照民法第14條、15條之1,這些人可以替當事人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一)當事人本人
(二)當事人的配偶
(三)當事人四親等內之親屬
(四)最近1年與當事人同居的其他親屬
(五)檢察官、主管機關[7]或社會福利機構[8]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health-medical-ageing/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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