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 下列何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A)受輔助宣告之 40 歲的甲
(B)已婚之18 歲的乙
(C)受監護宣告之的 70 歲的丙
(D)19 歲之大學生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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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15), C(100), D(235), E(7) #2134443

詳解 (共 5 筆)

#4660883
(A)受輔助宣告之人:僅特定行為須經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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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4056
各位醒來囉 ,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就在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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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332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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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4069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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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8352

二、什麼時候可以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見圖1)

在當事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時候,依照判斷、表達能力的不同,可以分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如果「完全無法進行判斷、表達」,則依照民法第14條[2]聲請監護宣告;

如果只是判斷、表達能力「降低」,但不至於完全喪失,則依照民法第15條之1[3]聲請輔助宣告。

 

三、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效果

依照民法第15條[4],「監護宣告」會讓當事人變成不能自己進行法律行為的「無行為能力人[5]」,必須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法律行為。

依照民法第15條之2[6]輔助宣告」限制當事人做以下行為的時候,必須得到「輔助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

(一)擔任商家、公司或企業的負責人

(二)借錢、為他人作保贈與以及信託

(三)打官司

(四)與他人和解、調解

(五)不動產、汽車等重要財產的買賣、抵押、出租或借貸

(六)遺產分割、拋棄繼承權以及在遺囑中特別贈與某人財產

(七)其他經家屬或輔助人特別指定禁止的行為

依據當事人判斷能力的不同,可以選擇監護或輔助宣告。

四、誰可以聲請監護、輔助宣告

依照民法第14條、15條之1,這些人可以替當事人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一)當事人本人

(二)當事人的配偶

(三)當事人親等之親屬

(四)最近1年與當事人同居的其他親屬

(五)檢察官、主管機關[7]社會福利機構[8]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health-medical-ageing/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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