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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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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3 全國各級農會_聘任職員統一考試_新進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81662
科目:
農會◆民法概要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25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農會◆民法概要
選擇題 (25)
1.十八歲已結婚的王甲與乙公司訂立金錢借貸契約應經其父母同意才能生效。 (A)O(B)X
2.種在農地上的果樹是屬於該農地所有人的動產。 (A)O(B)X
3.買受人因被詐欺而訂立買賣契約,買受人應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撤銷其意 思表示,方能使該買賣契約視為自始無效。 (A)O(B)X
4.王甲向林乙表示以新台幣(以下同)三十萬元出售其所有的中古車,林乙出 價二十萬元,在法律上是為承諾。 (A)O(B)X
5.林乙未經王甲的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義出售王甲所有的 C 車給張丙,該買 賣契約有效。 (A)O(B)X
6.王甲教唆林乙打傷周丁,王甲與林乙應連帶對周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A)O(B)X.
7. 王甲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後,將遺囑密封,於封縫 處簽名,放入銀行保管箱中,這是民法所規定的密封遺囑。 (A)O(B)X
8. 年滿十八歲的周丁無須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自書有效的遺囑。 (A)O(B)X
9. 父母享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 (A)O(B)X
10. 訂立和解契約後,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不得再向他方請求。 (A)O(B)X
1.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A) 百分之 一 (B) 百分之三 (C) 百分之五 (D)百分之六。
2.下列之人,何人得為遺囑見證人 (A) 繼承人的配偶 (B)繼承人配偶的姐妹 (C)繼 承人的岳父 (D)受遺贈人的子女。
3.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應負何種注意義務 (A)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B)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C)一般人的注意 (D)任意的注意。
4.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其為下列何種行為,無須有特別之授權:(A)買入不動 產 (B) 設定不動產抵押權 (C) 出租不動產其期限逾二年者 (D) 贈與不動產。
5.有關合會的敍述,下列選項何者錯誤?(A)會首應為自然人 (B)法人得為會員 (C)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D) 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 會首之合會。
6.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 (A) 分別共有 (B) 公同共有 (C)區分所有 (D)準共有。
7.王甲所有的 C 車借給張丙使用中,王甲出售 C 車給林乙,並且讓與其對張丙 之 C 車返還請求權給林乙,林乙何時取得 C 車的所有權?(A)訂立買賣契約時 (B) 王甲讓與其返還請求權時 (C)張丙返還 C 車時 (D) 監理所辦妥 C 車過戶登記時。
8.有關保證契約的敍述,下列選項何者錯誤?(A) 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 人應代負履行責任 (B)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違約金 (C) 主債務人拋棄 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D) 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保證人得主 張先訴抗辯權。
9.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A) 抵押權人得 請求拆除該建築物 (B) 必要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C) 抵押權人對建築物拍定之價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D)以上皆非。
10.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 (A) 抵押權隨之而消滅 (B) 其抵押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二年消滅 (C) 消滅時效完成後的第三年抵押權人仍 得實行其抵押權 (D) 抵押權在實行前皆不會消滅。
11. 下列何種情形無法於登記前就可取得不動產物權 (A) 繼承 (B) 強制執行 (C) 徵收 (D)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2. 林乙未經王甲的同意,在王甲所有的土地上搭建鐡皮屋開店營業,王甲得 對林乙主張何種權利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C)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 (D)以上皆是。
13.王甲與林乙共有 L 地,與周丙的 K 地相鄰,兩地皆與馬路相通。王甲與林乙 協議分割 L 地後,王甲取得與馬路相通的 L1 地,林乙取得與馬路不相通的 L2 地,(A)林乙僅得通行 L1 地 (B) 林乙僅得通行 K 地 (C) 林乙得通行 L1 地或 K 地 (D) 林乙須支付償金給王甲才能通行 L1 地。
14.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物,自何時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A)溯及共有之時 (B) 自作成分割協議書之時 (C)自完成登記時 (D)自法院判決確定時。
15.數人基於何種公同關係,得共有一物,成為公同共有人?(A) 法律規定 (B) 習 慣 (C) 法律行為 (D)以上皆是
申論題 (7)
(一)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 負(1)或(2)之責任。
(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3)及(4)方法。
(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5)。
(四)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6)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1)乙為丁的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7)萬元。
(2)乙為丁的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8)萬 元。
(3)乙為丙與丁的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9)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