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五)甲以其所有的 L 地為擔保,先後分別向債權人乙、丙、丁借款,並 依序設定抵押權。第一順位乙債權額:200 萬元,第二順位丙債權額:150 萬元,第三順位丁債權額 300 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權人聲 請拍賣 L 地,拍定金額 600 萬元。

(1)乙為丁的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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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buacj
抵押權讓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