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 甲持刀脅迫 A 將身上的錢交出,A 無法抗拒,交出身上僅有的 2 千元,甲改變心意而將 A 殺 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構成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強盜殺人罪
(B)構成形法第328 條第 3 項強盜致人於死罪
(C)構成形法第330 條加重強盜罪與第 271 條殺人罪,數罪併罰
(D)構成刑法第 328 條普通強盜罪與第 271 條殺人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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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0), B(73), C(364), D(113), E(0) #1997192

詳解 (共 4 筆)

#3374289

最高法院 101 年度 台上 字第 6566 號刑事判決

復按結合犯係立法者將兩個獨立之故意犯罪,合成一罪,加重其處罰之犯罪類型。乃以其間出現機率頗大,危害至鉅、惡性更深,依國民法感,特予結合。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自屬強盜罪與殺人罪之結合犯,係將強盜及殺人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其強盜行為為基本犯罪,只須行為人利用強盜之犯罪時機,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其強盜與故意殺人間互有關聯,即得成立至殺人之意思,不論為預定之計畫或具有概括之犯意,抑或於實行基本行為之際新生之犯意,亦不n問其動機如何,祇須二者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聯性,均可成立結合犯


參考:https://fyjud.lawbank.com.tw/lis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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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2400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8年台上字第5985號...
(共 1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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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2268

警大釋疑結果是A或C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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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045

(A)因已死無對證,避免行為人徒托卸責,認兩行為不用犯意聯絡,即可論強盜殺人罪。
最高法院85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節錄: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犯強盜罪而有故意殺人之行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懲治盜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亦規定強劫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立法原意,顯係認為行為人利用強劫之犯罪時機,而故意殺人者,因該兩個行為互有關連,對社會之危害極大,故將該兩個犯罪行為,結合成為一個獨立之強盜故意殺人罪,處以重刑。至於行為人於實施人兩個行為時,其前後行為之間是否有犯意聯絡關係,法律條文既未有所規定,自難認係該罪之構成要件。...三被殺之人已死,在死無對證之情況下,行為人為規避其強盜殺人之重刑,對其殺人之動機,必提出種種飾卸之詞,法院欲證明行為人於實施強盜及殺人行為時,其兩者之間有犯意聯絡關係,至為困難。採用上述判例,將使甚多強盜殺人之結合犯無法成立,致使上述法律條文之規定,難以發揮防衛社會之功能。四本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二四八○號判例明示:「強盜殺人罪,祇須行為人一面強盜,一面復故意殺人,即行構成,至其殺人之動機是否為便利行劫,抑係恐其他日報復,原非所問。」符合法文原意,向為實務上所採取。三十年上字第二五五九號判例與上述判要旨相反,徒生適用上之困難,宜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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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18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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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答案釋疑結果  1.強盜殺人之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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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576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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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答案居然改A或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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