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0.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
人?
(A)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
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滿 4 年者
(B)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
責人,破產終結未滿 5 年者
(C)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
其清償而逾 6 個月未清償者
(D)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
資金、農業推廣經費者
(E)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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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6), B(3675), C(1349), D(3770), E(3573) #3175520
統計: A(1076), B(3675), C(1349), D(3770), E(3573) #3175520
詳解 (共 3 筆)
#6597612
第 20-2 條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
,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在農會或其他金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
,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在農會或其他金
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
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三、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
務未滿四年者。
四、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二、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三、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
務未滿四年者。
四、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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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0112
根據《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規定,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A) 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滿 4 年者
• 不正確。法規規定是「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四年者」不得登記。
• 若已屆滿四年(即「滿 4 年者」),則其不得登記的限制已解除。因此,(A) 所述情形不是限制登記的條件。
(B)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 5 年者
• 正確。法規規定是「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
(C) 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 6 個月未清償者
• 不正確。法規規定是「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才不得登記。
• 選項中僅逾期六個月,尚未達到法定的逾期一年限制。
(D) 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者
• 正確。法規規定是「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
(E)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正確。《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款規定,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
• 《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九款明確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此規定亦適用於理、監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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