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08.民眾如果喝醉或意圖自殺,甚至出現暴力行為,或是逃學蹺家學童被警方尋獲後,其 警察職權之行使何者有誤:
(A)可對上述民眾進行管束
(B)可對上述民眾進行留置
(C)如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可施以警銬或戒具
(D)如只是查證身分,可對民眾上警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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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3), B(1213), C(299), D(2136), E(2) #313172

詳解 (共 6 筆)

#5370218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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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157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修正
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業已刪除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且考量兒童心智發展尚未成熟,為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
爰刪除對於兒童使用警銬之規定。
兒童、孕婦、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以不使用警銬為宜。但經審認確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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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600
A選項: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有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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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9700

警察職權行使法問答集 這樣講不就是可以管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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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293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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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得為管束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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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2﹞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3﹞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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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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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2﹞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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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逃學蹺家學童被警方尋獲」---->沒有符合「管束」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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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669
A選項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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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04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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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修正配合少年事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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