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1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銓敘部部長為該法適用之對象
(B)退休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仍得提起復審
(C)再申訴應向原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
(D)復審事件審理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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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3556), C(367), D(1124), E(12) #843627
統計: A(365), B(3556), C(367), D(1124), E(12) #843627
詳解 (共 10 筆)
#1095775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公務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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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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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再申訴)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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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條(調處)
再申訴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再申訴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再申訴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再申訴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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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384
(A)銓敘部部長為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C)再申訴應向保訓會提起
(D)再申訴事件審理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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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579
此題修法後答案應該為B、D
增訂調處程序擴大適用於復審事件,鑑於調處程序可增進行政效率,維持機關內部和諧及減少行政成本之支出,爰增訂調處程序亦適用於復審事件(修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5~第88條、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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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079
再申訴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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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562
保障法第3條修法說明:
一、 為明確定義本法之適用對象,係指法定機關或公法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依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所定之任用法律,依法任用,且定有官職、等級之常任文官;且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亦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爰精簡文字,將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 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本非本法之適用對象,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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