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於必要時得實施拘提、管收,其程序為何?
(A)由行政執行分署決定之
(B)由行政執行分署報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決定之
(C)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之
(D)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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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535), C(3745), D(341), E(0) #843636

詳解 (共 9 筆)

#1131026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政執行處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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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440
不用記法條也可以
只要記住, 拘提 管收是影響人身自由, 所以一定要由法院來處理
(參憲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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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068
口訣:叫了不來(合法通知),又想逃走(不到場),只好用抓{的(拘提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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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622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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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429
但是刑訴的拘票由檢察官核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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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835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I.義務人有...
(共 10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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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153
5F一語驚醒夢中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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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140
眼花了 我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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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070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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