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行政事件涉訟,係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交通部航港局對船員所為之記點處分
(B)公路主管機關吊扣駕駛執照之交通裁決事件
(C)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
(D)衛生局所為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之處分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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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35), C(540), D(3724), E(182) #843639

詳解 (共 7 筆)

#1097925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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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929

尹泰 ─ 努力堅持,勿忘初衷! 大二上 (2014/06/12 16:00):10

《個人註記》

簡易訴訟之標的:

1. 40萬以下

2. 警告性處分 →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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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103

另參行訴法230條,超過40萬以上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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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613
A 行政訴訟法 § 229 II   
B 行政訴訟法 §  237-1
C 行政訴訟法 §  229 II  
D 行政訴訟法 §  229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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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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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734

(B)行政訴訟法

§237-1: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237-2: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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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8718
為什麼D是錯?
修法標的50萬又還沒有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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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86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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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4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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