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 如何救濟?
(A)聲明異議
(B)聲請假處分
(C)提起再審之訴
(D)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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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2824), C(68), D(363), E(0) #843640

詳解 (共 1 筆)

#1114527



第 293 條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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