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如何
主張?
(A)聲明異議
(B)聲請假扣押
(C)聲請假執行
(D)聲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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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421), C(307), D(3320), E(0) #659413
統計: A(154), B(421), C(307), D(3320), E(0) #659413
詳解 (共 8 筆)
#942147
第298條(假處分之要件)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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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369
難實現:假處分
爭執:定暫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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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391
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的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之裁定,並且根據該裁定來執行,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
所謂之假處分,則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請求以外的強制執行,或於爭執的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法院得依照債權人的聲請,以裁定為一定處分之保全程序。
例如為了保全因買賣將來所可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在請求移轉登記的訴訟還未確定以前,可以先就該房屋所有權,聲請法院為禁止債務人處分的假處分裁定,以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進行中,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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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368
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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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599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看完最佳解還是不明白這段在說什麼,是否有高手能指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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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467
參行政訴訟法第289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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