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某甲報考公務人員考試,考選部以其資格不符為由拒絕其報考,若考試舉行在即,甲在現行行政訴訟法上可透過下列那一種制度之聲請,取得暫時參加考試的機會?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假執行
(D)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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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6794), C(1341), D(2030), E(0) #706390

詳解 (共 10 筆)

#975252

二、本案之適用

●不可提起假扣押與停止執行

本題中甲本身是期望取得考試資格,考選部給予考試資格為一行政處分,故不可提起假扣押;再者,甲若提起停止執行,只能將駁回甲不得應考之處分之效力,予以停止,甲本身並無無法暫時獲得權利保護,故其亦不可提起停止執行。

http://www.public.com.tw/htmpage/teacher/teacher1011014.html


●應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甲可依行政訴訟法第298第2項向行政法院請求暫時給予考試資格,蓋若等到法院將本案訴訟審理完後,考試有可能已經辦理完畢,即使最後人民勝訴,仍無法獲得權利保護,故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應請求行政法院予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給予考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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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184
假執行 vs 假扣押、假處分
假扣押、假處分只是將財產暫時凍結,而假執行是會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假執行是在起訴後已經進行判決,但在判決尚未確定(亦即還沒有逾越法定救濟期間 or 還有上級審法院可資救濟)之前,所進行的強制執行,此時因為已經有判決存在,為了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判決確定的時間,所以准許債權人在提供擔保後,先進行假執行取回債權。所以假扣押、假處分只是預防債務人脫產的一種手段,並不會真正處分掉債務人財產;而假執行則是實質進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務人所欠的債務
 
 
→ 先決條件是法院判決,在這題應該不能適用。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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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187
1.停止執行,停止不准考試的處分執行,不代表可參加考試,要有准許考試的處分才行。
2.假處分有2種,防現狀變更(消極),定暫時狀態(積極)。甲要申請定有考試資格狀態的假處分,就可先去考試了。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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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28

第二百九十三條

  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第二百九十八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第一百十六條

  行政訴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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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375


104 年 - 原住民特考五等一般行政

16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並無下列那一種制度的設計?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假執行 
(D)停止執行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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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098
我的記法:
假扣押--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押金)
假處分--權利因現狀變更(分權)
停止執行--難於回復之損害(停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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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5073

行政訴訟法並無假執行制度。

民事訴訟法才有假執行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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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119
行政訴訟法§298: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行政訴訟法§293: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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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5943

有處份的-->停止執行

例如: 甲遭學校退學,為避免退學後收到入伍服役,申請停止執行 (已有處份->退學 )

沒有處份-->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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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608
也就是說,"停止執行"是行政院的能做出的行為。個人只能申請"假處份"。謝謝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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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960003
未解鎖
行政訴訟法並無假執行制度。民事訴訟法才有...
(共 2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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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86931
未解鎖
假處分,則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請求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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