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2 個月內為之
(B)訴願事件之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C)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D)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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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4), B(1003), C(89), D(3071), E(0) #843638
統計: A(524), B(1003), C(89), D(3071), E(0) #843638
詳解 (共 7 筆)
#1095739
訴願提起期間:30日內提起訴願
訴願決定期間:受理訴願機關3個月內為之OR延長2個月後決定之
訴願決定之送達期間:訴願決定後15日內送達
訴訟的提起期間: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提起撤銷OR課予義務訴訟;30日提起確認訴訟
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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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受理決定(程序駁回決定):
訴願程序如不合法時,即有下數訴願法第77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受理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3)訴願人不符合訴願法第18條之規定者
(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越不補正者
(5)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於其不補正者
(6)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8)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無理由的決定(實體駁回決定)
訴願無理由,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至於無理由駁回訴願的情形有下列二種:
1.訴願事件經實體審查其合法性及合目的性均屬無理由;若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訴願法第79條)
2.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對不作為提起訴願,在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時,也應該認為訴願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同法第8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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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870
A:30日
B: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C: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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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069
口訣【不行就不回】:不存在VA(行政處分),就不受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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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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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3044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日內為之
(B)訴願事件之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C)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政府提起訴願
(D)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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