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現為: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憲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B)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D)憲法法庭為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0), B(2419), C(1494), D(2442), E(16) #2353086
統計: A(340), B(2419), C(1494), D(2442), E(16) #2353086
詳解 (共 10 筆)
#5346172
第25條
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26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
2022/01/04憲法訴訟法上路後,C選項沒有錯誤。答案應更正為B,並非所以案件都要經過言詞辯論。
39
3
#5093372
(C)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4條第一項: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比較一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4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18
9
#5324543
這題的C選項 在憲法訴訟法上路後應該變正確了吧...
憲訴法第26條 第1項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
11
1
#5498115
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憲法法庭為發現真實之必要,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X
(A)憲法訴訟法第1條
(D)憲法法庭為發現真實之必要,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X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
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A)憲法訴訟法第1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B)憲法訴訟法第26條
(B)憲法訴訟法第26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2
0
#5380386
D:憲法訴訟法第45條: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