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司法院釋字第 768 號解釋認為具雙重國籍之國民不得任公立醫療機構中公職醫師之規定未違憲,關於其
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職是特殊類型的工作,應考試服公職權應為工作權之特別類型
(B)公務人員與國家間有緊密之忠誠信任關係,立法者對於其資格具有較大之形成自由
(C)法律未禁止具雙重國籍者擔任教育人員,卻禁止其擔任公立醫療機構醫師,該差別待遇亦屬於立法形成
自由
(D)憲法基本國策規定國家應推行公醫制度,此為憲法委託,立法者負有制定法律之義務,但享有較大之形
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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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9), B(539), C(1384), D(1787), E(0) #2353087
統計: A(759), B(539), C(1384), D(1787), E(0) #2353087
詳解 (共 6 筆)
#4087228
憲法第157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另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均為基本國策之規定,立法者如何制定符合此等憲法意旨之相關法律,應有較大的政策形成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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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641
基本國策是參考用的,非強制規定,不可能推導出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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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1747
補充:基本國策中的憲法委託條款,若立法者不積極履行,會構成立法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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