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大法官釋字第 768 號指出:《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
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
機構醫師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A)違憲,立即失效
(B)違憲,限期 2 年失效
(C)尚無違背憲法
(D)有違憲之虞,須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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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581), C(2861), D(775), E(0) #1997341
統計: A(366), B(581), C(2861), D(775), E(0) #1997341
詳解 (共 4 筆)
#3366057
之所以讓教育和公營事業的雙國籍人士可以擔任,是因為延攬教育以及公營事業的專業人士不易,
藉由允許雙國籍人士的狀況可以提升我國這兩個行業上的水準,
所以在大法官原則上不干涉的狀況底下,
這個理由是可以接受的。另外,
教育和公營事業人員,不是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的人,
這和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的醫師,狀況是不一樣的。所以沒有違反平等權。
公務人員任用法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藉由允許雙國籍人士的狀況可以提升我國這兩個行業上的水準,
所以在大法官原則上不干涉的狀況底下,
這個理由是可以接受的。另外,
教育和公營事業人員,不是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的人,
這和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的醫師,狀況是不一樣的。所以沒有違反平等權。
公務人員任用法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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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8867
釋字第768號
1.聲請人劉金亮自民國80年起任職臺北市立陽明醫院(94年1月1日機關修編,該院併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為陽明院區)醫師,經銓敘部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歷至89年1月16日改以醫事人員任用。發現聲請人取得加拿大國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核定聲請人免職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本文及第2項規定:「(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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