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1. 關於勞工休息時間何者有誤?
(A)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時間
(B)經勞工同意者,其工作班次不必每週更換一次
(C)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D)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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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304), C(82), D(317), E(17) #1521682
統計: A(121), B(304), C(82), D(317), E(17) #1521682
詳解 (共 8 筆)
#1614705
第三十五條(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三十六條(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 為休息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
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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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698
對呀,B符合勞基法第34條第一項的但書,應該可以算是正確吧?答案D有誤是無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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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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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5022
依5樓所列法條,B不是應該事正確的嗎??答案應該只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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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559
第三十六條(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 為休息日。
一例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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