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2 有關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憲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法庭以司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B)憲法法庭原則上不行言詞辯論
(C)憲法法庭之訴訟代理人以律師為限
(D)為發見真實,得囑託檢察官搜索、扣押
統計: A(1406), B(912), C(1064), D(1957), E(1) #2099312
詳解 (共 10 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0 條
(A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
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1 條
(B)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者,不在此限。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2 條
(C)前條言詞辯論,如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受任人以律師或法學教授為限;
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前項代理人應先經憲法法庭之許可。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3 條
(D)憲法法庭為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
前項搜索、扣押及調度司法警察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
之規定。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第 8 條
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律師或第三項第一款得為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二、第六條第二項所稱相對人。
三、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二、當事人為公法人、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辦理法制或法務相關業務之專任人員。
委任前項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應提出資格證明文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及受任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訴訟代理人不得委任複代理人。
第 45 條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
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所以(A)到底是司法院院長還是資深大法官?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0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A) 憲法法庭以司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今年(111年)憲法訴訟法已經正式上路了,憲法法庭之審判長由司法院院長擔任,故(A)選項依現行法是正確的。
憲法訴訟法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另外可參照憲法法庭組織:
組織-憲法法庭
(D)為發見真實,得囑託檢察官搜索、扣押
憲法訴訟法 第 45 條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
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