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勞工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屬
於基本國策中對婦女勞動者之特別保護
(B)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干涉私法自治與勞雇契約之自由形成,與憲法保障
契約自由之意旨有違
(C)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致使國家
對勞工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不如公務人員,與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D)國家對於具僑居國外國民或新住民身分之勞工就業,應以法律為特別保障
統計: A(2719), B(260), C(684), D(1148), E(0) #2099315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726號解釋理由書重點分析:
(二)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應立基於憲法「保護勞工」之意旨來作解釋:
本號解釋先指出,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第153條也規定要國家應制訂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進而制訂勞基法目的都是在保護勞工,其中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下稱工作時間等事項)乃勞動關係之核心問題,不可以由勞雇雙方約定規避。
但為了因應時代產業變化的需要,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特別規定如果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特殊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就其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排除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C
釋字596
國家對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未盡相同;
其間差異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應就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
、權利義務關係及各種保護措施為整體之觀察,未可執其一端,遽下論斷
。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
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
,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D)
憲法 似乎 沒有 規定 保障 新住民,
至於僑民:
憲法#151: 國家 應 扶助並保護 僑民之經濟事業之發展。
憲法增修條文#10:國家 應 保障 僑民之政治參與。
(不負責任的解答)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 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因外籍配偶仍為「外國人」,依舊受到工作許可證的限制,所以 新住民女性在取得居留權前,如果想要在台灣工作,則必須比照外籍勞工的工作規定,由雇用的公司、工廠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以合法工作,若是已經取得 居留權者則不需雇主同意,否則還是得到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
(依就業服務法48條雖已不需要工作證,但為保障本國勞工就業仍有條件限制)
釋字578
B
衡諸立法之時空條件及其所干涉之法益性質暨影響程度,並考量經濟條件居於相對弱勢之勞工,仍難以透過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方式,與雇主協商合理之退休制度等因素,國家採取財產刑罰作為強制手段,以達成保障勞工退休後生存安養之目的,尚有其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及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保障之規定並無牴觸。C選項是反過來說並沒有違憲還是有其他問題呢???
#782 本諸立法機關對於公務人員與勞工等退休制 度之形成自由,而為不同之選擇與設計,因此,無由以公務 人員退休法對於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定有不得扣押、 讓與或供擔保之規定,而勞動基準法未設明文之規定,即認為對於勞工之退休生活保護不足,違反憲法第 153 條保護勞 工之意旨,並違反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