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出租房屋以供居住。下列何者不構成物之瑕疵?
(A)熱水器故障,無熱水
(B)網路速度過慢,未達出租人所告知的速度
(C)違法轉租,屋主要收回房屋
(D)電梯故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0), B(1062), C(3127), D(474), E(0) #2099324
統計: A(80), B(1062), C(3127), D(474), E(0) #2099324
詳解 (共 2 筆)
#3699422
瑕疵的認定
依照民法第354條與360條,可以將瑕疵大致可以分為四類:1.物滅失:買賣物物理上毀滅消失。
2.物減少價值:買賣物缺少某些提件,致使該物於市場上的交換價值不如買賣契約所約定。
3.物的通常效用滅失或減少:買賣物缺少一般交易觀念應有的功效。若買賣物的數量缺少,而導致買賣物缺少通常效用,也屬於民法第354條的瑕疵。所以,如果買賣房屋時,發現坪數短少而足以影響房屋價值與效用,也可認為構成瑕疵。
4.欠缺契約預定的效用或保證之品質:賣家與買家透過契約約定,將標的物應具有的功效或品質明定於契約中。若欠缺該約定的功效或品質,則買賣物具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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