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3 對於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下列何項敘述不正確?
(A)受僱者須任職滿一年始得申請
(B)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逾二年
(C)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同時辦理退保
(D)子女滿三歲後即不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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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28), C(893), D(47), E(0) #140326
統計: A(245), B(28), C(893), D(47), E(0) #140326
詳解 (共 4 筆)
#117449
選項 c 的說明:
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與繳納 ,原由受雇者負擔之保險費,
得遞延三年繳納 。
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與繳納 ,原由受雇者負擔之保險費,
得遞延三年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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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531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03.12.11修正
| 第 16 條 |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 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所以AC皆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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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55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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