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3.
農會法所稱以雇農身分繼續從事農業工作,持有雇主出具僱
用證明書之屬實,可經由以下何人查證
(A)雇主
(B)村(里)幹
事
(C)鄰長
(D)農事小組組長
(E)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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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8), B(975), C(555), D(4431), E(4482) #3039057
統計: A(1318), B(975), C(555), D(4431), E(4482) #3039057
詳解 (共 3 筆)
#6616454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1.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繼續從事農業工作,係指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會員,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者。
2.前項僱用證明書,應經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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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078
這項規定詳見於《農會法施行細則》中,針對雇農繼續會員資格的認定辦法:
•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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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詳細解析
1. 雇農資格的基礎: 雇農身份的會員資格認定,是針對在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加入農會的現有會員 。他們若要繼續保持會員資格,必須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2. 「繼續從事農業工作」的定義: 根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的定義,這必須是: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會員,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並持有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者。
3. 查證者角色: 由於農事小組組長和村、里長最貼近基層的農業生產和生活狀況,因此法規指定這兩個基層領導者來驗證僱用證明書的真實性。此外,也可以透過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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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選項說明
• (A) 雇主: 雇主是出具僱用證明書的人,但不是查證證明書「屬實」的人。
• (B) 村(里)幹事: 村(里)幹事是政府公務人員,並非《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列的查證人員。
• (C) 鄰長: 鄰長是村(里)長的輔助人員,但法條明確要求是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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