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促進性別平等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B)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5 日為限
(C)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4 歲止
(D)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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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45), C(16), D(157), E(27) #2821926
統計: A(173), B(45), C(16), D(157), E(27) #2821926
詳解 (共 4 筆)
#5267914
補充: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的定義
勞動條 2字第 1050131733 號函 要旨
勞工預產期前 4 週即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惟為免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
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於分娩前請產假,應至少保留 4 週於產後
;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產假應一次依曆連續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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