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逾多久則不得提起?
(A)五年
(B)二十日內
(C)三年
(D)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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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1), B(134), C(310), D(583), E(17) #722237

詳解 (共 4 筆)

#1125373

行政訴訟法276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提起再審之訴者,第一項期間自解釋公布當日起
算。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二百七十三
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
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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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423
*行政程序「再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
*再審: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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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83
行政訴訟法276條,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再審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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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305
請問答案為什麼有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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