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 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的義務?
(A)訂立買賣契約
(B) 受領買受物
(C)支付價金
(D)催告交付買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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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254), C(271), D(93), E(0) #2134458

詳解 (共 3 筆)

#4660928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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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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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之義務

買受人的權利:
1. 移轉財產權之義務。
2. 交付之義務。
3. 瑕疵擔保之義務。

買受人之義務出賣人的權利

1. 支付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67條):若違反,則有債務不履行之討論。
2. 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若違反,則有受領遲延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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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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