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有關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下列何者錯誤? 
(A)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設於總統府之下,置委員二十一人 
(B)委員任期三年 
(C)委員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D)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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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8), B(266), C(520), D(180), E(1) #1545834

詳解 (共 3 筆)

#1857643


設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皆為無給職,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同黨籍委員不可超過總委員數的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由委員互相選出一名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若委員出現空缺,由行政院補提人選,交由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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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608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是屬於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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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819

已經有最新規定了 

感謝摩友 !現行公投法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公投法3),其人數為9至11人,1名特任之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其餘為一般委員,4年一任得連任,同一黨籍不得超1/3,均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3),是獨立行使職權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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