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7. 下列公法上之爭議,何者得據以提起行政訴訟?
(A)納稅義務人不服課稅之處分
(B)律師不服受到懲戒之處分
(C)駕駛人不服交通違規之裁罰
(D)公務人員不服長官工作上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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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42), C(246), D(40), E(0) #288632

詳解 (共 6 筆)

#1114998
已修法A.C均為正確答案
http://chi.thb.gov.tw/WebPage.aspx?entry=29
違規裁罰
(1).Q:對交通違規裁決不服,有何救濟途徑?
  A:得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內,以司法狀紙敘明不服理由,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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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108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C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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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4209
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解釋字號:釋字第 378 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84 年 04 月 14 日
解釋爭點:就律師懲戒覆審決議得爭訟?
解釋文: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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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294

釋字第785號要旨:公務人員不服長官工作上之指示,得提出申訴、再申訴,該決定作成後,並不排除公務人員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
請更正(D)選項也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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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060
是不是有修法了,100年
(C)駕駛人不服交通違規之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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