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公法上之爭議,何者得據以提起行政訴訟?
(A)CE
(B)律師不服受到懲戒之處分
(C)駕駛人不服交通違規之裁罰
(D)公務人員不服長官工作上之指示
(E)納稅義務人不服課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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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13), C(42), D(13), E(26) #148860

詳解 (共 7 筆)

#455390

本題應改為AC,理由:
前言:所謂行政訴訟,係指向 "行政法院" 提起訟爭。

(A) 納稅義務人不服課稅之處分
救濟途徑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B)律師不服受到懲戒之處分

救濟途徑為: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救濟階層相當於高等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救濟階層則相當於最高法院,依"前言",故非行政訴訟。

(C)駕駛人不服交通違規之裁罰

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後,救濟途徑為:向地方交通裁決所申訴→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故得為行政訴訟。

(D)公務人員不服長官工作上之指示

救濟途徑為:向服務機關申訴→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依"前言",故非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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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57
B不能拉 是A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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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93

是阿,答案是不是錯了,應該是A吧!請大家來討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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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03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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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1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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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24
A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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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28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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