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9 下列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決定亦受到「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
(B)訴願法並未容許訴願管轄機關作成與行政訴訟法第198 條「情況判決」類似之「情況決定」
(C)訴願決定書應由訴願審議委員會全體委員署名
(D)若有訴願委員不同意訴願決定之內容,現行訴願相關法令並無提出「不同意見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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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853), C(664), D(486), E(973) #281760
統計: A(70), B(853), C(664), D(486), E(973) #281760
詳解 (共 10 筆)
#358190
C.訴願機關首長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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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52
訴願法
v.s.
行政訴訟法
| 第 83 條 |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 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 |
| 第 84 條 |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 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
行政訴訟法
| 第 198 條 |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 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 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 |
| 第 199 條 |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 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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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2376
訴願法第54條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
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應該只是需要記錄下來,並不是指"提出不同意見書"
應該只是需要記錄下來,並不是指"提出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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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3817
D
第54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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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999
(B)訴願法容許訴願管轄機關作成與行政訴訟法第198 條「情況判決」類似之「情況決定」
(C)訴願決定書應由決定機關之首長署名
| 第 89 條 | 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 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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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077
『不同意見書』→無依據,但可提 @_@a ??
(A)訴願決定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拘束
(B)訴願委員不同意訴願決定內容者,不可依法提出不同意見書
(C)受理訴願機關在訴願決定前,應通知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將受不利益之第三人參加訴願
(D)訴願決定後,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含被訴機關)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者,訴願決定即發生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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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74
54條應該只是記在附卷而不是訴願決定書
也就是不是89條明文列出的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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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695
d不是有54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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