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1.下列敘述,何者成立《刑法》之侵占罪?
(A)警察局之約僱司機甲,將自己負責管理與保養之公務車輛,於休假日時,搭載其家人外出
旅遊
(B)甲將乙委託其交付轄區警察的賄款新臺幣 10 萬元予以私吞
(C)私人公司之會計人員甲,將應存入公司之銀行帳戶的公司所有現金,挪作私用,數日後再將
已花用之同等數額現金,存回公司之銀行帳戶
(D)私法人團體舉辦之圖書展覽會負責人甲,將乙委託僅供該圖書展覽會展出的珍貴古董書籍
數冊,私自出售他人
(E)甲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乙借其暫時使用之手錶拒不返還,並對乙謊稱已遭他人竊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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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1212), C(1256), D(1312), E(1454) #2919793
統計: A(278), B(1212), C(1256), D(1312), E(1454) #2919793
詳解 (共 5 筆)
#5481063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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